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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7】类案1逻辑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长宁法院否认案例1是类案,要求无理+论证不当+。4

时间:2024-06-01 14:05:0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7】类案1逻辑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邬斌作为网络交易的购买方,在其首次购买4台空气能热水器时,不宜认定其主观上非善意,即明知聚阳公司的标价系虚伪意思表示。”“理由为:

第一,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其具有迅捷、非面对面、针对不特定群体、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维护交易安全应为其首选价值取向购买方在遵守网络交易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的购买行为的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注:本案情境性更强,几十万人“抢”)。

第二,聚阳公司作为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秉持更加审慎、诚信的原则,应对其发布的产品要约信息负责,其自导自演刷单行为显然违背了市场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假货欺诈更恶劣)……

因此虽然聚阳公司将空气能热水器标价为一元的确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并不能够当然确定邬斌在发起首笔交易时明知聚阳公司的1元标价系虚伪表示”。

如此处理也有利于规制网络刷单(虚假宣传、欺诈)行为,引导网络商户诚信经营,净化网络购物环境,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网络交易秩序。

8】《判决书》第19页,……另一方面,网络直播带货的买卖双方均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及善良履约原则即使商家在直播时虚假宣传欺诈在先,买家一旦超越“善良履约”的界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超出正常合同利益之外的主张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① “善良履约”原则,不仅《民法典》没有,百度一下“善良履约”都没有这个词汇,可见法官为了判案的自由裁量权真是煞费苦心、生造词汇。那么“善良履约的界限”又如何确定呢?法官又没有明示。本来“诚实信用”、“善良履约”这些词汇是用来约束商家的,现在却用在了买家身上,有点莫名其妙。

② “即使商家在直播时虚假宣传欺诈在先”看着这半句就类案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但是加上后半句“……其超出正常合同利益之外的主张将不再受法律保护。”还是有点意思的。由此便想到了电影《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精神。

③ 没有证据表明原告不诚信。高额索赔的出现是因为被告不诚信欺诈造成的恶果。如果被告诚实守信,则无此诉讼。被告不诚信是本案罪魁祸首。原告属于“正当防卫

④ 原告是依法索赔。原告每一笔索赔都依法有据,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被告故意作恶侵害消费者,消费者需有一定防卫意志和能力,才有可能在反击不法侵害过程中保护自己权益!被告作恶越深反噬就会越强(昆山“反杀”案如果骑车人不够勇敢、不够强壮就会受死。秉公执法决定最后法制导向)。本案被告之所以如此嚣张,就是妈妈粉、保护伞惯的。

类案1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确导向能起到惩恶扬善的积极作用。现在互联网世界已经迷失了方向,太需要这样的导向了。

          ⑥ 回头看,本案表面是被告1卖“假货”坑爹,也坑妈妈粉,还连带了平台;但根源上是平台制度与管理存在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平台还受到一定的保护。《附件1-5:具体说明一下本案合理信赖的产生》

          ★(希望一定要看购物视频进入情境才有感受,看看被告如何让你相信)(在案外商品购买中,被告:“你敲两个字相信【原告互动:相信】,因为相信是无价的”,经常有这样的情境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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